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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罗庄区摄影家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3-03-14 06:43:20 作者:杜振方 发布者:dzfwlbj 浏览次数:2705  类别:我的随笔  


  

****章    

****条 本会名称为临沂市罗庄区摄影家协会,简称罗庄区摄协。协会英文名称为:LUOZHUANG  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LZPA

第二条 本会由罗庄区摄影艺术家、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组成的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我区摄影艺术家、摄影工作者、摄影爱好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全区广大摄影艺术家、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开展理论研究、创作、交流、展览、展示活动。普及、提高和繁荣罗庄摄影艺术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罗庄区文联,登记管理机关是罗庄区民政局,本会接受罗庄区文联、罗庄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在学术和研究活动上接受临沂市摄影家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为临沂市罗庄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本会对全区各机关、企业、各行业摄影组织和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及业务指导的职责;

(二)、本会以最广泛地团结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为己任,并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和推动广大会员繁荣摄影创作,发展理论研究,促进学术交流,培养摄影人才,不断提高摄影队伍素质;

(三)、本会积极组织和帮助广大会员开展各类创作活动,鼓励会员投身改革开放的实践中体验生活、熟悉生活,从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中积累素材,创作出无愧于时代的优秀作品;

(四)、组织和推动全区摄影理论与摄影教育活动,促进摄影理论与评论的开展;

(五)、本会积极参加中国摄影家协会、山东省摄影家协会、临沂市摄影家协会等组织的摄影创作、展览、比赛、交流等活动;加强与全国摄影界和世界各国摄影家的联系,做好国内外摄影艺术的交流,为宣传本区改革开放成果积极努力;

(六)、组织各种形式的摄影艺术比赛,评奖等活动,对优秀人才和作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七)、积极开展文企联姻,创办文化产业,寻求市场经济条件下,摄影艺术发展的新路子。


第三章 会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的居住或工作单位隶属本区的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和爱好者,自愿要求入会的;
 
(二)、从事艺术摄影、新闻摄影、职业摄影工作有一定成绩者;

  (三)、从事摄影理论研究、教学、编辑工作有一定成绩者;

  (四)、从事照片制作、器材研制、经营有一定成绩者;

  (五)、从事摄影活动组织领导工作有一定成绩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由本会理事或会员推荐;

(二)经协会理事会讨论批准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设的权利;
 
(三)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受赠本会编辑出版的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遵守职业道德;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提供摄影等方面的优秀作品、研究成果、各种活动情况及有关资料

(六)积极协助参与协会举办有关活动;
 
(七)积极参加区文联及本会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
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推举为开拓和推动罗庄区摄影事业作出贡献的社会各界资深人士担任名誉职务;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秘书长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出增补或罢免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制定会费标准,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27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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