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鲁教师字〔2013〕19号
各市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关于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师函〔2013〕2号)精神,我省自2013年起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和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现将《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确保我省改革试点工作的平稳顺利进行。
山东省教育厅
2013年10月12日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
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确保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我省教育规划纲要、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行办法》(教师厅〔2011〕3号)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精神,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为核心,以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导向,探索建立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全面评价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客观公正记录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和参加培训学习情况,促进教师终身学习和全面发展;进一步完善教师退出机制,规范教师行为,促进教师不断加强师德修养,提升中小学教育质量。
二、试点内容、范围和步骤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中小学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范围为公办小学、初级中学和****中学在编在岗教师(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各市可根据本地教师队伍建设需要,扩大试点范围。
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按年度分批进行。2013年,青岛、临沂和莱芜三市首批参加试点;2014年,济南市、淄博市、东营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日照市、聊城市、德州市和滨州市加入试点;2015年,枣庄市、烟台市和菏泽市加入试点。
三、注册程序
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
初次被聘用为中小学教师的,应自聘任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实施试点前已在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应在试点地区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办理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进行一次定期注册。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提交师德表现、年度考核及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等方面的材料,实行网上申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注册结论。注册结论应提前进行公示。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提出注册结论的建议;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工作的复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
在山东省教师教育网开发设计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系统,保障我省教师资格5年后定期注册实行全过程网上运行和无纸化办公,方便教师和基层。2013年试点市教师资格首次注册仍使用网上申请和纸质材料审核相结合的形式。
四、注册条件
(一)实施试点前在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满足以下条件,首次注册合格: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表现合格;
3.上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初次被聘用的中小学教师申请首次注册,须具备上述1、2项条件并且试用期满考核合格。
(二)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1.取得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表现合格;
3.注册周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4.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360个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5.身心健康,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期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累计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定期注册:
1.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的;
2.注册有效期内任意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或首次注册时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注册有效期内,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的,但经中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借调、支教、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因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暂缓注册的,应参加相关培训,补齐继续教育学时;因某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暂缓注册的,由学校组织考核,提交任教学校出具的下一年度考核合格证明;因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暂缓注册的,在恢复教育教学工作一年后,由所在学校进行考核,提交年度考核合格证明。
五、注册结果适用
(一)定期注册合格人员,可在定期注册有效期内,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享受相应的教师待遇。
(二)暂缓定期注册人员,自相应教育行政部门作出暂缓定期注册意见之日起满2年,仍未注册合格的,不得聘用在教育教学工作岗位。
(三)注册不合格人员,应立即调离教育教学岗位,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四)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六、组织实施和管理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在省教育厅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省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等工作;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人事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区域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组织、管理、实施和监督。中小学校负责本校在编在岗教师定期注册的组织工作,为本校教师集体办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申请定期注册的人员应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如有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应视情况作出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中小学校要依据真实情况为本校申请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对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证明材料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组织实施好本区域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如有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认真学习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相关政策和工作要求,提高认识,提前调研,摸清情况,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做好准备;要切实做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相关政策的解释与宣传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为中小学教师答疑解惑,确保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的平稳、顺利开展。
七、2013年教师资格首次注册工作安排及要求
(一)今年参与试点的青岛、临沂、莱芜三市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试点工作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妥善解决好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为进一步完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提供有益借鉴。
(二)青岛、临沂、莱芜三市要依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市在编在岗中小学教师首次注册工作实施方案,于10月25日前报送至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联系人:吕玉明,联系电话:0531-86417268,邮箱:lvym001@163.com。
(三)全省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系统培训拟定于10月下旬进行,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四)2013年首次注册申办流程
1.已在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在试点地区规定的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点击右侧“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网报入口”图标进入网上申报系统,遵循网上申报流程注册个人用户,填写个人信息,向任教学校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注册申请,并下载打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见附件1),本人签字。
2.中小学教师在规定时间内向任教学校提交《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教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申请材料,任教学校对本校教师是否具备首次注册条件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如实填写至相应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上并签署审核意见,同时,为申请人出具2012年度考核证明、师德考核证明、聘用合同等材料,按人事隶属关系将本校教师申请材料统一报送至相应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
3.相应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人事隶属关系对中小学校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人作出注册合格、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的注册结论建议,填报至教育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
4.市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次对注册结论建议进行复审和终审,并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有关信息。
5.级教育行政部门终审后,相应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人事隶属关系将所辖中小学教师首次注册结论向社会公示3天,无异议后,将注册结论填写至申请人提交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中并加盖公章,申请表一式2份,一份存入申请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同时,打印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统一制发的“定期注册贴”,粘贴至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
八、本方案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1月30日。
附件: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
附件: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
所在单位: 填表日期 : 年 月 日 报名号:
姓 名
|
|
性别
|
|
民族
|
|
照片
|
有效身份证件类型
|
|
有效身份
证件号码
|
|
出生日期
|
|
教师资格
证书号码
|
|
教师资格类别
|
|
教师资格
任教学科
|
|
发证日期
|
|
发证机关
|
|
参加工作时间
|
|
教师职务(职称)
|
|
现任教学校聘用日期
|
|
现任教学段
|
|
现任教学科
|
|
注册类型
|
第 次注册
|
电子信箱
|
|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手机号码
|
|
承诺:本人所填写信息及提交的注册材料真实可靠。
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本人签字:
|
定期注册条件具备情况(由任教学校填写。对不具备的条件需简要注明原因)
|
1. 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
口具备 口不具备
|
|
2. 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
|
口具备 口不具备
|
|
3. 遵纪守法,师德良好
|
口具备 口不具备
|
|
4. 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
口具备 口不具备
|
|
5. 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
|
口具备 口不具备
|
|
6. 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
口具备 口不具备
|
|
7. 未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
|
口具备 口不具备
|
|
8. 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口具备 口不具备
|
|
所在学校
(单位)意见
|
注册申请人情况及提交的材料属实。
若存在弄虚作假情况,本单位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学校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注册机构意见
|
年 月 日 公章
|
|
|
|
|
|
|
|
|
|
|
|
|
|
|
|
注: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申请人人事档案,一份由注册机构归档保存。
山东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3年10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