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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骥,字尚德,明初郯城高册社人。洪武十八年(1385)中乙丑科二甲第103名进士,担任户科给事中。他发现市场管理部门对待商贩旅客严加盘查,把他们随身携带的背包行李翻得乱七八糟,及时上奏制止了这种做法。建文年间,李骥被推荐起用为新乡知县。他招徕流亡的百姓开垦荒地,并配发耕种用的农具,由此回归农业的人有数千人。当时他母亲去世,按规定李骥必须辞官回家守丧三年,该县士绅百姓相继四次奏请李骥留任,但朝廷没有准许。
永乐初年,李骥守母丧期满后,改任湖南东安县(湖南省西南部、湘江上游,隶属永州府)知县,大力推行百姓教化工作,亲自撰写了《劝教文》,让人摇着木铎去宣传,用心良苦;凡是有害于百姓的事,他往往禀明朝廷予以废除。
由于刑部侍郎李昶(字文晔,明代陕西泾阳人)等人的一致荐举,他被提拔为刑部郎中。明仁宗朱高炽洪熙元年(1425),朝廷下诏求贤,李骥又被举荐为监察御史。他所陈奏的治国利民十件事,都被皇帝一一采纳了。
明宣宗朱瞻基宣德五年(1430),李骥在巡视储藏官粮的仓场时,逮捕了监守自盗的军士高祥,带到衙署认真审问。于是,高祥的父亲四处散布流言,说高祥与张贵等一起去偷盗,李骥因为收受了张贵的贿赂,徇私枉法,所以最后只追究高祥一个人的罪。刑部侍郎施礼据此要判处李骥死罪,李骥对不公之事敢于抗争,上奏章申辩自己清白无辜。宣宗认为:“御史既然擒拿到了盗贼,怎么肯受贿呢?”斥责施礼不明事理,命令都察院再次审理此案,结果表明是李骥遭受了冤枉,朝廷又恢复了李骥的职务。
宣德六年(1431)十一月,明宣宗决定从朝廷选派二十五个大臣出任郡守,李骥出任河南知府。在任期间,他兴利补弊,锄奸抑强,裁汰冗官,重教兴学,注重培养人才,简化朝廷让民间养马的马政,重视农业生产和商品贸易,政绩十分突出。该府境内多盗,李骥推行“火甲制”:一户被盗,一甲赔偿。一旦查获犯人,甚至在其家大门上标明“盗贼之家”字样。因此,河南境内的盗窃案一天比一天少,路不拾遗。
当时,河南伊王府的伊王多次请托李骥徇私枉法,李骥根本不答应。伊王府里的宦官和侍卫经常干出残害百姓的事情,多次被李骥阻止,于是伊王怀恨在心,伺机报复。等到这一年冬至,伊王命令李骥在四更天的时候去府里作陪行礼,李骥如期而至,伊王反而诬陷李骥有意迟到,命令手下把他抓了起来,并给戴上手铐脚镣。李骥无故被拘禁,第二天才被释放。李骥向朝廷汇报,明宣宗听说后极为震怒,就写信谴责伊王,下令把王府中的承奉、长史、典仪等下属官吏都逮捕审讯。
李骥为人端庄严谨,严于律己,一丝不苟。平日在家闲居,即便是摆放长桌、竹席等日用器皿,也要放得端端正正,体现了他刚正不阿、宁折不弯的人格。他到河南任职六年后去世,享年七十岁。他深受百姓爱戴,逝世时,当地士绅百姓纷纷前来祭吊,都失声痛哭。
李骥不畏权贵,仕途坎坷,历任刑部侍郎、监察御史、河南知府。在任户科给事中和刑部郎中期间,皆因违纪等事获罪而被免职,甚至下狱。《明史》把李骥列入循吏(奉公守法的官吏,主要是兴礼义、重教化、重农赈灾、兴利除弊),写有传记。
李骥著有《西蓭集》。李骥的父亲李聚兴,也因李骥父子在朝廷任官得到封赠。其子李邻,永乐举人,官至驸马都尉府学录。李邻之子李泰,明正统四年(1439)己未科殿试金榜第三甲第15名,赐同进士出身,曾任刑部主事。李泰之子李撝谦,天顺举人,也官至府通判。